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确定的域名。
申请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有“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或“网络文化经营”
3、公司章程(附有工商查询章),复印文本清晰,规范可辨。章程需在经营主体审批管理部门调档完整章程并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章。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文本清晰,规范可辨。
5、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及花名册,复印文本清晰,规范可辨。
6、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复印文本清晰,规范可辨。
7、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1、网站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2、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3、网站是否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8、与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说明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分析;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审查业务发展说明中所描述的是否和所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关,经营规划、盈利模式是否明确、具体。
9、公司自审制度网络表演实时监管制度和措施
10、承诺书
常见问题:
问题: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解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问题: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解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问题: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审查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答:①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②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④网站是否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