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楼面承重检测鉴定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检测鉴定——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
1、事实上,不管是什么样的基础形式(除支承在岩石上的端承桩外),都有桩底板共同作用的过程。
当桩直接支承在岩石上,或者由于设计太保守,桩的承载力远远大于上部荷重,其沉降量几乎没有时(规范规定中低压缩性土变形允许值为200mm),就不应再考虑(箱)板下土的承载力。是否考虑桩筏(板)
共同作用与地层情况(特别是底板下的土和桩的持力层、上部结构、桩的类型、数量、桩距、沉桩的方法、地下水位的高度以及孔隙水压力的清散等方面有关。现在一般要求板承担的荷载不**过总荷载的30%,在地基土体较好又无实测资料时,可取10%~15%,当地基土地是淤泥、淤泥质土、未经夯实的新近人工填土等高压缩性土时,不宜考虑桩筏(板)共同作用。否则,建筑物允许沉降量很难控制在规范值以内。
2、上部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及构件尺寸的选择
2.1建筑物地面以上的结构形式对建筑物的造价也有很大的影响。七层以下的建筑物宜采用混合结构,因其钢筋混凝土用量少,其造价仅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60%~70%,但由于混合结构是由墙体承重,其墙体布置有一定的要求,使得其使用功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如框架结构灵活;框架结构一般适用于12层以下的建筑,但若在其合适的位置上设置几道抗震剪力墙,则可以明显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且可减少柱、梁的截面尺寸和配筋,从而节省了材料;框-剪结构的抗震能力有所提高,可用于20层以下的建筑物,在其适当的位置上设置刚性简体,可增强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同样可以起到节省材料的作用。
2.2应尽量选用轻质的墙体材料以减轻建筑重量,优质的轻质墙容重为6500~8500N/m2。而普通的砖墙容重为18000~22000N/m2。选用轻质墙不仅能减少梁、板、柱(剪力墙)的截面和配筋,且可以大量减低基础的负荷,降低造价。
2.3建筑物构件尺寸的选择,包括合理地选择柱、梁截面尺寸,混
凝土墙体及板的夺取度等。构件尺寸增大,可以减少该构件本身的配筋,但浪费了使用空间,且增加了混凝土用量,加大了建筑物荷重;构件尺寸减小,又会使得配筋率增加,加大了钢筋用量。如何把混凝土构件的配筋控制在一个经济合理的范围,需要结构设计者经过计算比较后,选定一个较优方案,这样才能够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厂房楼面承重检测鉴定——考虑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房屋结构的影响时,其安全鉴定应**以下资料:
1、房屋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完好程度、竣工时间、基础型和埋深、与邻近地下工程的距离。
2、邻近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和施工方案,如地质勘察报告、降水方案、基坑支护方案(地下工程隧道开挖方案)和*评审意见等。
3、房屋和地下工程变形监测资料。
4、有利于判断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房屋的影响的其他资料。
5、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既有房屋的安全监测应包括既有房屋的沉降量、沉降差、倾斜、水平位移、房屋变形损坏记录等。
特殊土质区域的处理
1、在鉴定中若发现既有房屋的地基或其邻近周边有软质土、流砂层、垃圾回填土、河道、水塘等复杂和不利地质情况,或地下水位、水压力、土压力有较大变化,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房屋的倾斜和地基基础沉降变形进行密切监测,并在鉴定报告中加以说明和提出处理的建议。
2、在鉴定中若发现既有房屋的地基或其周边邻近的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明显增大,且可能对房屋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在鉴定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3、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既有房屋(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既有房屋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既有房屋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的较大水平变形值已大于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值、或水平变形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天(2mm/天)。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于30mm,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5mm/天(3mm/天)。
(4)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GB5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房屋的倾斜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0.0001犎/犱(犎为房屋承重结构总高度)。
(5)既有房屋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5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继续发展。
(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7)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它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厂房承重检测鉴定报告——荷载实验检测法:
一、用试验机加载时,试验机精度不应**2级。
二、用其它加载设备对结构构件施加荷载时,加载量误差应不大于±3.0%,对于现场试验的误差应不大于±5.0%。
三、采用各种重物产生的重力作试验荷载时,称量重物的衡器示值误差应不大于±1.0%,重物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于吸水性重物,使用过程中应有防止这些重物含水量变化的措施,并应在试验结束后立即抽样复查加载量的准确性;
2 铁块、混凝土块等块状重物应逐块或逐级分堆称量,量大块重应满足加载分级的需要,并不宜大于25kg;
3 红砖等小型块状材料,宜逐级分堆称量;对于块体大小均匀,含水量一致又经抽样核实块重确系均匀的小型块材,可按平均块重计算加载量;
4 散粒状材料应装袋或装入放在试验构件表面上的无底箱中,并逐级称量。
四、采用静水压力作均布试验荷载时,水中不应含有泥砂等杂物,可采用水柱高度或精度不**1.0级水表计算加载量。
五、采用气压作均布试验荷载时,充气胶囊不宜伸出试验结构构件的外边缘。确定加载量时,应考虑充气囊与结构表面接触的实际作用面积,按气囊中的气压值计算确定。
六、采用千斤顶加载,宜安装力值量测仪表直接测定它的加载量,力值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应符合3.1.5条要求。
七、当条件受到限制而需用油压表测定油压千斤顶的加载量时,油压表精度不应**1.5级,并应对配套的千斤顶进行标定,绘出标定曲线,曲线的重复性误差应不大于±5%。
八、采用卷扬机、倒链等机具加载时,应采用串联在绳索中的力值量测仪表直接测定加载量,当绳索需通过导向轮或滑轮组对结构加载时,力值量测仪表宜串联在靠近被检测结构一端的绳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