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破碎阀设计选型应适合于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
必须在每个破碎阀阀体上标记公称直径、公称压力和指示流动方向的箭头和制造厂标志等。
卖方根据破碎阀的特殊应用条件进行破碎阀机械设计和结构设计。
卖方提供的破碎阀应保证1百分百的运行可靠性,其运行可靠性通过破碎阀的动作灵活性,破碎阀材料的介质适应性以及破碎阀部件的使用寿命予以体现。
阀杆做成一个完整件。
在各种运行条件下,每个控制阀的设计寿命不低于20000小时。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阀体在运行8000小时前不会发生重大磨损或功能障碍。
相同规格的破碎阀部件可以相互替换,破碎阀所有的部件更换应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相同规格及通流介质种类相同的破碎阀部件应规格统一。
破碎阀的结构应易于破碎阀内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卖方应提供供货破碎阀清单,清单中应包括破碎阀规格,破碎阀部件材料、破碎阀数量。
所有不与通流介质接触的非合金金属表面应进行油漆,油漆的颜色和种类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5.3配套电机
配套电机采用高效节能型电机。无防爆要求的配套低压电动机采用YE3(2级能效标准)高效节能电机,国产水泵电机品牌选用ABB、西门子、SEW、江苏大中、西安西玛、无锡华达品牌。
电机上的接线盒应是防雨式的加装防雨罩。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4,电机绝缘等级为F级,并且为节能型。报价人所选用的电机型式必须与它所驱动的设备、运行条件、使用环境和维修要求相适应。
配套电动机外壳应有明显接地装置。
电动机的额定容量应按满足B-MCR工况连续运行的条件下,负载所需的轴动力来选择,并且还要考虑储备系数和温度修正系数,一般取大于或等于1.2倍的所驱动设备的轴功率。
1清洁、油漆、包装、装卸、运输与储存
1.5.3.1设备出厂前卖方喷涂二层底漆、三层面漆(如需),油漆颜色由买方确认。
1.5.3.2油漆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考虑安装地点和当地大气环境的影响。
1.5.3.3设备组装前应从每个零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如金属切屑、填充物等;应从内、外表面清除所有渣屑、锈皮、油脂。
1.5.3.4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符合标准GB191-2008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由于包装不当而在运输及贮存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卖方负全部责任。其它详细要求见商务部分。
1.5.3.5设备铭牌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铭牌安放在运行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1.6.1****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本工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计、制造、供货、试验、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过程全面负责。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卖方提供产品的质保期为订货工程整体通过电厂168小时试运转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以商务文件为准)。
卖方应实行保质期内的无偿修复(非人为损坏)和零件配制,甚至产品更换工作。
破碎阀本体及其配套电机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规范要求。
卖方应提供所有材料和零部件的****书和/或复检试验报告。采用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
卖方应在设备出厂发运的提供有关****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本体设备及附属设备总图及相关的部件图;
(2)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3)主要零部件材料合格证书;
(4)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5)各项有关实验结果;
(6)质量控制计划;
(7)质量检查计划;
(8)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9)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进口证明。
1.6.2性能保证值
卖方对于所提供的破碎阀,根据给定的通流介质参数条件,满足如下性能保证:
阀体材料的使用寿命不小于5年;
叶片的使用寿命不小于5年;
破碎阀密封件的使用寿命不小于5年;
破碎阀整体使用寿命应不低于10年。
2.1制造的基本要求
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制造规范、标准进行。加工前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买方认可。
2.2标准
破碎阀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部颁标准或技术来源所在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破碎阀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清单,供买方确认。
在订货至卖方制造期间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卖方遵守这些要求。
破碎阀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下列标准或其*新版/替换版,或等同的破碎阀设计制造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