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将“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也作为审核的条件之一“境外投资备案”就是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这都属于境外投资,都要依法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境外投资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2.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自决议;
4.证明投资护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改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扬州境外投资备案国家发改委备案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