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zui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zui长不超过一年。
许可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北京市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